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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蓬江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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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JFG2023007



              蓬江府〔2023〕13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上級駐蓬江有關單位:

              《蓬江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十一屆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

               20231229  






              蓬江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質量強區戰略,堅持質量第一、高質量發展理念,倡導重質守信質量文化,形成以質取勝、追求卓越的質量共識,全面提升蓬江區質量水平,助推蓬江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快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方案》《江門市質量發展規劃(2021-2025)》的

              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蓬江區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區政府質量獎)是由蓬江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獎項,由區政府批準、表彰和獎勵,設置區政府質量獎和區政府質量獎提名獎(以下簡稱提名獎)。

              區政府質量獎授予在蓬江區登記注冊,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工程、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提名獎授予在政府質量獎評審中,質量管理成效比較顯著,在產品、服務、工程、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開原則,突出先進性、代表性,嚴格按照評審標準,遵循申請自愿,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區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一次。政府質量獎每屆不超過2家,提名獎每屆不超過3家,當年申報企業或組織達不到獲獎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設立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承擔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蓬江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和處理蓬江區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并發布政府質量獎評審規章、制度、程序等工作規范。

                (三)審議評審結果,提出授予蓬江區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名單。

                (四)其他重要工作。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中涉及的一系列規章、制度、程序、評價細則等工作規范。

                (二)受理政府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工作。

                (三)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組織的經營管理、社會責任等情況。

                (四)選聘評審專家,監督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

                (五) 向評審委員會報告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授獎推薦名單。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八條 秘書處組建蓬江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專家庫名單須由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評審專家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工作結束后自動解散。

                第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行業享有良好聲譽,具有扎實的質量管理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無違法違紀和失信記錄,自愿遵守

              評審工作要求和紀律。

                第十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內企業或組織的培育、發動與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江門市蓬江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護黨和國家的線路、方針、政策,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經濟社會效益等指標位居區內同行業領先水平,并持續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

                (四)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具備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或模式,具有一定的推廣價值;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來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發布。秘書處向社會發布區政府質量獎當年度申報通知及評審相關事項要求。

                (二)自愿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間內與相關材料等一同報送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申報推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本區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對申請人資格和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核實,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出具推薦意見報送秘書處。

                (四)資格審核。秘書處會同區質量強區活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資格和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復核,將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對查實有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基本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取消其申報資格。

                (五)材料評審。秘書處組織評審專家組根據評審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形成材料評審分數,出具材料評審意見,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環節的企業或組織名單。每次進入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或組織數量不超過當次評審擬出的獲獎企業或組織數量的2倍。

                (六)現場考評。秘書處組織評審專家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考評,實地對參評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實踐等開展評價,形成現場考評分數,出具現場考評意見。

                (七)綜合評價。秘書處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出具綜合評價報告,提出獲獎企業或組織推薦名單,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

                (八)審議表決。評審委員會對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或組織進行審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擬獲獎名單。

                (九)社會公示。秘書處將擬獲獎名單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對查實有違法違規情形的企業或組織,取消其獲獎資格。

                (十)審定報批。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提出獲獎名單報區政府審定批準。批準后的名單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由區政府通報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并給予每個企業或組織5萬元質量工作資助資金。提名獎獲獎企業或組織由區政府通報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

                對已獲得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江門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不再接受申報蓬江區政府質量獎;區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間隔一屆后可再次申報,對再次獲得該獎項的企業或組織,只授予獎項榮譽,不再給予質量工作資助資金,不占當屆獎項名額。提名獎獲獎的企業或組織不需間隔可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質量工作資助資金用于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持續推動質量改進、人員質量素質提升,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質量工作資助資金由區財政統籌安排解決。結合每屆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實際,評審工作經費列入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積極履行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經驗的義務,發揮模范帶動作用,推動全區質量管理水平不斷提升。

                首次獲得質量工作資助資金的企業或組織自獲獎之日起4年內,每年應當如實填報《蓬江區政府質量獎績效報告》,積極參與區質量強區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的績效統計調查。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和各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區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履行獲獎義務、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經調查屬實的,評審委員會要及時提請區政府撤銷其區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資助資金,并向社會公告。該企業或組織在存續期間不得再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第十九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含提名獎)在獲獎之日起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情形及違反區政府質量獎宗旨及原則的,秘書處應當調查核實,經評審委員會認定情況屬實的,提請區政府撤銷其區政府質量獎獎項(含提名獎),收回證書、獎牌,追繳資助資金,并予以公告。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自獎項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區政府質量獎評審。

                第二十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在其品牌形象宣傳推廣中使用區政府質量獎標志時,應注明獲獎年份。區政府質量獎標志不得用于其具體產品及外包裝。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自獎項撤銷之日起不得繼續使用區政府質量獎標志。

                第二十一條 參與區政府質量獎推薦和評審的機構和個人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明,嚴格保守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與申報企業或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并向社會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區政府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區政府質量獎標志、證書和獎牌,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解讀單位:

              江門市蓬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聯系電話:0750-2038083


              解讀文本:http://www.lakesidelodgebnb.com/gkmlpt/content/3/3018/post_3018102.html#566

              音頻解讀:http://www.lakesidelodgebnb.com/gkmlpt/content/3/3018/post_3018108.html#566

              圖解:http://www.lakesidelodgebnb.com/gkmlpt/content/3/3018/post_3018104.html#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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